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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09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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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2009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正文

江苏省2009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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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元)



职工平均工资



27374(半年13687)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80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1978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357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5328



住院伙食补助费



15元/天



苏高法电【2009】69号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8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80元     【51.17元/天,1556.7元/月】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11978元       【32.81元/天,998.16元/月】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357元           【20.16元/天,613.08元/月】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5328元     【14.60元/天,444.00元/月】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00九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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