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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下列各域内取得的结果,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其产品的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权);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不丧失新颖性
·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的实施
·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不授予专利权的事项
·专利权的终止
·单位专利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