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的程序工伤伤残鉴定的程序
劳动人事  建筑工程  房产  拆迁安置  国际贸易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海事海商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顾问方案
律师团队
  • 工伤伤残鉴定的程序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工伤伤残鉴定的程序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工伤伤残鉴定的程序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工伤伤残鉴定的程序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在线

工伤伤残鉴定的程序
工伤伤残鉴定的程序
擅长领域
 工伤伤残鉴定的程序 正文

工伤伤残鉴定的程序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工伤伤残鉴定的程序
1)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4)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5)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6)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间限定
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我国规定这类劳动者在接受相应的治疗后,需要对自身的工伤情况进行相应的鉴定。由用人单位或相关的劳动者的家属进行相应的办理,积极的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应的保护。


相关文章:

·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算工伤吗?

·安全事故和工伤事故有什么区别

·职工在被单位劝辞要注意什么

·加班在单位死了算不算工伤 一、加班在单位死了算不算工伤?

·对于工伤认定有异议该怎么办

·保险对于误工费的赔付是怎么计算的?


工伤伤残鉴定的程序
<<案发地*
<<手机号*

首 页 | 顾问方案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