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小到擦碰,大到致人伤残,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必须交通事故小到擦碰,大到致人伤残,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必须
劳动人事  建筑工程  房产  拆迁安置  国际贸易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海事海商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顾问方案
律师团队
  • 交通事故小到擦碰,大到致人伤残,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必须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交通事故小到擦碰,大到致人伤残,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必须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交通事故小到擦碰,大到致人伤残,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必须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交通事故小到擦碰,大到致人伤残,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必须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在线

交通事故小到擦碰,大到致人伤残,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必须
交通事故小到擦碰,大到致人伤残,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必须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小到擦碰,大到致人伤残,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必须 正文

交通事故小到擦碰,大到致人伤残,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必须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交通事故小到擦碰,大到致人伤残,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必须面对的问题。遇到交通事故可不可以不处理?网奉劝由此想法的朋友应当慎重考虑,切不可去踩踏交通事故逃逸的红线,并且认为交通事故最好是得到妥善处理。

一、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形和程度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逃逸

所谓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

三、哪些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以上八种行为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并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追求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四、交通事故逃逸后果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交通事故可不可以不处理?当你遇到交通事故,并且为受害者一方、确定由对方承担全责时,你确实可以放弃追究肇事一方责任。但是不论如何,交通事故都应当按规范流程进行妥善处理,不论是肇事者还是受害人,遇到事故都不应恐惧、害怕或逃避,因为肇事者应当受到应有的制裁,而受害者也必然得到法律的保护。

相关文章:

·下班途中遇车祸属于工伤吗

·根据《民法典》和交通部有关规章

·一、交通事故赔偿后一年后人死亡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丧葬费垫付后保险公司赔吗?

·车正常行驶撞死人需要坐牢吗

·交通事故赔偿家属护理费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小到擦碰,大到致人伤残,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必须
<<案发地*
<<手机号*

首 页 | 顾问方案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