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的刑事与民事责任第三者的刑事与民事责任
劳动人事  建筑工程  房产  拆迁安置  国际贸易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海事海商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顾问方案
律师团队
  • 第三者的刑事与民事责任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第三者的刑事与民事责任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第三者的刑事与民事责任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第三者的刑事与民事责任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在线

第三者的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三者的刑事与民事责任
擅长领域
 第三者的刑事与民事责任 正文

第三者的刑事与民事责任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第三者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通奸的人,互有恋情但没有越轨行为的和受骗或受威胁而介入者不属于第三者,重婚者除承担刑事责任外,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者”侵害配偶权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实施重婚行为侵害配偶权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即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形。可见,有配偶的“第三者”与有配偶者登记结婚;有配偶的“第三者”与有配偶者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无配偶的“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无配偶的“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都属于“第三者”的重婚行为。

(二)“第三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侵害配偶权

我国现行《婚姻法》共有三处出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第一处是《婚姻法》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从保障婚姻原则的贯彻提出的禁止性规定;第二处是《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理由“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从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要求提出的;第三处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婚姻损害赔偿“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惩罚,是从保护对因此而离婚的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角度提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婚外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相关文章:

·约定婚前个人房产加上对方名字,变更登记前能反悔吗?

·一般告女方骗婚要什么证据?

·在我国离婚爷爷奶奶有探视权吗?

·离婚当事人有什么诉讼权利

·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配协议书怎么写,法律效力怎样的?

·诉讼离婚要多长时间


第三者的刑事与民事责任
<<案发地*
<<手机号*

首 页 | 顾问方案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