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规定
劳动人事  建筑工程  房产  拆迁安置  国际贸易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海事海商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顾问方案
律师团队
  • 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规定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规定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规定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规定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在线

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规定
擅长领域
 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规定 正文

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规定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相关文章:

·财产分割房产增值部分是如何计算的?

·一、结婚后买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赡养协议怎么添加房产问题

·离婚房子过户要花多少钱?

·二手房买卖违约有哪些情形

·婚后福利分房 夫妻共同财产吗?


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规定
<<案发地*
<<手机号*

首 页 | 顾问方案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