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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时必须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三类证据: 1、劳动者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 (1)具备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 (2)具备用人单位公章的给农民工的欠条; (3)具备包工头或工长签名的欠条; (4)单位工资单、工资表、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最好有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5)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的单据或记录等(最好有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6)工作证、服务证、工作胸卡、工作服、工作标记等证明身份的证据材料; (7)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最好有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8)印有劳动者名字的考勤记录、考勤本(最好有单位公章或用人单位领导签字); (9)和用人单位领导关于工作情况的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 (1)证人证言:工友、用人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劳动见证人等的证明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证言; (2)工作期间给第三方提供服务后,第三方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 (3)职业中介机构印有双方名字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 (1)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医疗诊断证明; (2)向劳动保障部门寄出的举报材料等邮局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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