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间房屋的买卖并不少见,特别是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后,房屋在城市间房屋的买卖并不少见,特别是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后,房屋
劳动人事  建筑工程  房产  拆迁安置  国际贸易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海事海商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顾问方案
律师团队
  • 在城市间房屋的买卖并不少见,特别是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后,房屋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在城市间房屋的买卖并不少见,特别是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后,房屋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在城市间房屋的买卖并不少见,特别是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后,房屋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在城市间房屋的买卖并不少见,特别是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后,房屋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在线

在城市间房屋的买卖并不少见,特别是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后,房屋
在城市间房屋的买卖并不少见,特别是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后,房屋
擅长领域
 在城市间房屋的买卖并不少见,特别是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后,房屋 正文

在城市间房屋的买卖并不少见,特别是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后,房屋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在城市间房屋的买卖并不少见,特别是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后,房屋买卖的交易量更是有所攀升。但是城市的房屋买卖并不适合于我国的农村地区,那么农村社区房屋买卖政策都有哪些呢?购买农村社区房屋都得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呢?下面就由的我们针对此问题做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农村社区房屋买卖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对售房主体却有限制。
2、《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56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补办房屋买卖手续。
但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42号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意见》第56条规定的精神,只适用于解决《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
4、《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做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二项规定:“社员有买卖房屋的权利,房屋出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二、农村社区房屋买卖的条件
1、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又有三种具体情况: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是已在集体组织落户,但尚没有被分到宅基地。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对第二种情况的村民,尽管其已有一处宅基地,但如无法定理由,也很难再申请到第二处宅基地。对第三种情况,申请宅基地必须经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为发生在村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也将难以进行。售房者首先要审查购房者的具体情况,这无疑是不现实的。
2、如果是村民集体组织外部成员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将更为严格。如果将这些规定适用于售房行为,购房者的资格待定,村民出售房屋将难上加难。通过前述提到的法律、法规规定,不难看出,国家对宅基地申请是严格控制的,而上述规定并不涉及村民已按规定申请到宅基地并按审批手续建造房屋,但关系到在出售房屋问题上发生争议如何认定。看待这一问题,究其实质是如何认定宅基地的权利性质,以及宅基地上的权利与地上建筑物的权利关系。
以上就是对于农村社区房屋买卖政策的相关介绍,根据上述的相关法律条文我们可知在农村进行房屋的买卖条件相对的较严格,买卖的双方一般情况下皆为该村的村民,外来人员一般无权购买农村房屋好,特别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如果您还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疑惑,可以登入网站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相关文章:

·最新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广东地区高温费怎么发,发多少?

·起诉离婚可以在外地起诉吗,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父母去世之后农村承包地能继承吗

·河道风光带征地补偿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3年外地的违章怎么处理


在城市间房屋的买卖并不少见,特别是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后,房屋
<<案发地*
<<手机号*

首 页 | 顾问方案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