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作品进行演出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进行演出的规定
劳动人事  建筑工程  房产  拆迁安置  国际贸易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海事海商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顾问方案
律师团队
  • 使用他人作品进行演出的规定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使用他人作品进行演出的规定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使用他人作品进行演出的规定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使用他人作品进行演出的规定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在线

使用他人作品进行演出的规定
使用他人作品进行演出的规定
擅长领域
 使用他人作品进行演出的规定 正文

使用他人作品进行演出的规定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在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合同中,著作权法在原第35条中规定,表演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这次修改著作权法,第36条规定为:“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者组织演出的,可以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表演的,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即表演者进行营利性演出,无论是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还是已发表的作品,均需与作品著作权人订立作品使用合同。

    表演者表演是由演出组织者安排的,演出组织者应与作品著作权人订立作品使用合同。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后,演出组织再与表演者订立表演合同。

    在实践中,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表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多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现的。

相关文章:

·什么是单位作者?

·关于“公之于众”

·著作权法的内容

·解读著作权纠纷新司法解释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使用他人作品进行演出的规定
<<案发地*
<<手机号*

首 页 | 顾问方案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