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口头约定了试用期,约定的效力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期满后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将口头约定的试用期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对于仅口头约定试用期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第八十三条规定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相关文章:
·非全日制用工主张加班费应否支持?
·劳动者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暂停履行劳动合同?
·没签劳动合同辞职可以拿到多少钱?
·劳动合同终止后被确诊怀孕,该怎么办?
·失业保险金能否折抵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