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规定?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规定?
劳动人事  建筑工程  房产  拆迁安置  国际贸易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海事海商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顾问方案
律师团队
  •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规定?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规定?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规定?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规定?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在线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规定?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规定?
擅长领域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规定? 正文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规定?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虽然土地使用者有权将自己所有权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但其交易必须满足上述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定中的相关内容。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年限要求的,通过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只能是剩余的使用年限,这点需要引起受让者的注意。


相关文章:

·农村土地确权包括宅基地吗?

·烟台土地使用权契税是多少?

·对于天津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土地管理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房地产土地使用证抵押要注意哪些?

·农村征地程序到底有多少瑕疵?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规定?
<<案发地*
<<手机号*

首 页 | 顾问方案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