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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债权转让的限制问题
·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承诺还款行为的认定
·出借的款项来源于赃款的,出借人对该款项没有合法权利,应驳回起诉
·催款函
·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投资和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