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解读——复制权权利解读——复制权
劳动人事  建筑工程  房产  拆迁安置  国际贸易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海事海商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顾问方案
律师团队
  • 权利解读——复制权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权利解读——复制权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权利解读——复制权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权利解读——复制权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在线

权利解读——复制权
权利解读——复制权
擅长领域
 权利解读——复制权 正文

权利解读——复制权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复制权又称重制权,是著作权财产权利中重要的一项权能。

    我国著作权法原第52条修改为:“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去掉了“临摹”。临摹,据辞海解释,泛指以名家书画为蓝本,模仿学习。临摹也一种复制,虽删除但其仍含于“等方式”的“等”之中。

    出版权是复制中常见的表现形式。出版权的“出版”二字是指出版人以印刷、录制等方法将文字、讲话、图画、乐谱、照片、地图等作品予以复制及发行。出版人包括图书出版社、报社、杂志社、音像出版社。非出版人复制出售作品不称为出版。出版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出版其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不是出版人的权利,只有著作权人将出版权转给出版人,出版人才能出版该作品。

    这次修订著作权法,删去了原第52条的第2款:“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 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使复制的概念变为广义,包括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体,立体到立体。

相关文章:

·著作权法中有关使用权的规定

·作品的著作权与所有权可以分离吗

·谁来为背景音乐“买单”

·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的规定

·权利解读——发表权

·代笔作品,著作权归谁


权利解读——复制权
<<案发地*
<<手机号*

首 页 | 顾问方案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