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劳动人事  建筑工程  房产  拆迁安置  国际贸易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海事海商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顾问方案
律师团队
  • 法定代表人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法定代表人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法定代表人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法定代表人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在线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擅长领域
 法定代表人 正文

法定代表人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当事人被聘任为经理并登记成法定代表人,双方已形成了委托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被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当事人已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明确提出要求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该行为表明双方间已解除了委托合同关系;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当事人名义上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从未在该公司工作亦未领取任何报酬,现有证据并未显示当事人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当事人与公司并无实质关联,当事人不具备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条件,当事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违背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的立法宗旨。公司应当涤除当事人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相关文章:

·公司之间转投资的条件与限制

·股权转让需要提供的资料

·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一般程序

·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记名股票遗失的补救措施

·可以追加未届认缴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
<<案发地*
<<手机号*

首 页 | 顾问方案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