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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根据此条规定,提单具有以下主要作用:(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证明;(3)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南京律师网。。
·放单前电汇(前T/T)
·信用证(L/C)要求用记名提单交单
·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无单放货的责任
·不同运输术语下货物的交接方式
·运输单证中载明“CY-FO”的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