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二)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二)
劳动人事  建筑工程  房产  拆迁安置  国际贸易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海事海商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顾问方案
律师团队
  •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二)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二)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二)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二)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在线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二)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二)
擅长领域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二)  正文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二)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及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九、以上侵权行为,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文章:

·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著作权的保护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一)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证据

·侵权复制品人的赔偿数额

·著作权纠纷的调解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二)
<<案发地*
<<手机号*

首 页 | 顾问方案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