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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3.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4. 如房产原本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或婚前个人财产,则无论约定部分或全部归另一方所有,均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赠与”的规定,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在未完成房屋产权登记变更前,一方享有撤销权。5. 但如果该项关于房产的约定系夫妻双方离婚时,于《离婚协议》中对整体财产分割内容的一部分,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单方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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