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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根据该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的员工,企业不需要再另行与员工签订一个新的劳动合同;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期满后,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形式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3、对于员工拒不接受检查或者隔离的员工,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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