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将停工留薪期工资纳入了工伤保险待遇的范畴。停工留薪期工资不是基于劳动者的正常劳动所得到的劳动报酬,是由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期间由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医嘱确定的,故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以及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但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以及46条的规定的范畴
相关文章: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停工留薪期内可享受哪些待遇?
·劳动者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能否认定为工伤
·离职当天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工伤吗
·公司未足额缴工伤保险,员工能否主张工伤待遇差额
·职工获得单位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