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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不是事实婚姻,如果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根据现行的法律,如果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在登记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产,则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都出了钱,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也写上了两个人的名字,法律上也认可是双方共有财产,只不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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