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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祖孙之间抚养或者赡养关系的形成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被扶养、赡养人的父母、子女死亡或者无抚养、赡养能力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子女在未成年时父母双亡,或者父母丧失抚养能力;2、子女在成年后死亡或者丧失抚养能力,无法赡养其父母。(二)被扶养、赡养人确实有困难需要被扶养、赡养祖孙之间抚养关系的形成必须建立在一方确实有困难的基础上,如果被扶养人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来源,完全能负担自身的生活所需,那么,就不能要求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来承担其抚养或者赡养的义务。当然,作为一个文明古国,我国有着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如果祖孙之间完全基于亲情,在对方没有困难的情况下仍愿承担一定的抚养或者赡养义务,是一种值得发扬和提倡的美德。(三)承担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有一定的抚养、赡养能力如果法律意义上的抚养、赡养义务人没有一定的抚养、赡养能力,那么就不能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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