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义务的约定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义务的约定
劳动人事  建筑工程  房产  拆迁安置  国际贸易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海事海商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顾问方案
律师团队
  • 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义务的约定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义务的约定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义务的约定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义务的约定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在线

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义务的约定
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义务的约定
擅长领域
 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义务的约定 正文

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义务的约定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履行的主体应当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就是说应当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义务,合同的债权人按合同规定,享有追索债权的权利,这是对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执行主体的基本要求。凡是国家法律、政策、计划要求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合同,合同性质决定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合同,以及当事人约定必须亲自履行的合同,合同债务人都必须亲自履行,而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但是,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合同实际履行的主体也可能是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合同债权人或债务人履行权或债务,这种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有明确的约定。《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该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义务,如果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债务人均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文章:

·赞助合同范本是什么?

·货物买卖合同买方解除合同是否可以?

·委托代理合同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

·签订合同注意哪些事项?

·关于单方解除合同的效力应该注意什么?


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义务的约定
<<案发地*
<<手机号*

首 页 | 顾问方案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