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哪些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劳动人事  建筑工程  房产  拆迁安置  国际贸易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海事海商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顾问方案
律师团队
  • 哪些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哪些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哪些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哪些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在线

哪些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哪些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擅长领域
 哪些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正文

哪些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如果马路上的车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其中可能是意外事故,也可能是一般的交通事故,如轻微刮蹭、致人轻伤等,但是有一种情况很值得思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就是刑法上规定的交通肇事罪。那么具体来说哪些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下文中我们为你进行详细解答。

一、哪些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4、客观要件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不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刑法修正案八在交通肇事罪后增设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为危险犯,不需要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3、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在犯罪构成上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客观方面必须有违反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2、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要求交通肇事行为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具体是指: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中包括一个加重情节,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具体是指: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根据《刑法》中的规定,要是经过认定属于交通肇事罪的,那一般情况下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然,现实中肯跟出现逃逸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往往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文章:

·55岁还没交社保怎么办

·外地车可以异地报废吗

·我们国家对于喝酒之后开车的现象在法律规定当中是明确的禁止的

·醉驾验血结果交警多久通知办理案件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是什么?

·青岛地区交通肇事误工费是多少?

·交通造事顶包者如何处理


哪些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案发地*
<<手机号*

首 页 | 顾问方案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