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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居住在大陆和台湾,在台湾一方回大陆后怎样才能恢复夫妻关系?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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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
法院
在《人民
法院
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
法律
问题》中规定:“对已经人民
法院
判决
离婚
的案件,不论是单方诉讼,还是双方诉讼,也不论对方是否接到判决书,
法院
的判决都是有效的。如果双方均未再婚,现在请求恢复夫妻关系的,人民
法院
可以用裁定撤消原来的判决,宣告婚姻关系恢复。但经判决
离婚
后,一方或双方另行结婚的,如果其再婚的配偶已经
离婚
或者已经死亡,现在双方要求恢复夫妻关系,应当到有关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再婚配偶还健在,必须在办理
离婚
手续后,才可以与原配偶重新结婚。”又规定:“对双方分离以后未办理
离婚
手续,大陆一方又与他人结婚,或者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我们原则上承认这种婚姻关系。在去台一方回来,大陆一方为与原配偶恢复关系,提出与再婚配偶
离婚
的,是否准予
离婚
,人民
法院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人民
法院
审理
离婚
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
离婚
’的规定处理。如果认定感情尚未破裂的,则判决不准
离婚
。去台一方回大陆定居后,向人民
法院
提出要求与在台的配偶
离婚
的,人民
法院
应当受理,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
离婚
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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