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事务所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咨询中心
联系我们
合同法公司法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劳动人事婚姻家庭房产.拆迁建筑工程交通.医疗损害赔偿投资金融保险网络法律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刑事辩护
  [首页]> 正文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175

    
  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的规定,指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第13条)。但这过于狭窄,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应予目的性扩张。其结果:包括:
 
  (1) 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销权,让与权,清偿受领权等。
   
  (2) 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例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撤销权。
   
  (3)诉讼上的权利,例如,代位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上的权利
   
  得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例如抚养请求权,因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受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作为债权,以债务人的特别技能、劳务为内容的债权,监护权等,均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所谓怠于行使其权利,是指应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 行使,是指若不于其时行使,则权利将有消灭或丧失的可能。例如,请求权 将因时效完成而消灭,受偿权将因不申报破产债权而丧失。所谓能行使,是 指不存在行使权利的任何障碍,债务人在客观上有能力行使其权利。所谓不 行使,即消极地不作为,是否出于债务人的过错,其原因如何,都在所不问。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在债务人迟延履行以前,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难以预料,若在这种情形下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对于债务人的干预实属过分。 反之,若债务人已陷于迟延,而怠于行使其权利,且又无资力清偿其债务,则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不能实现的现实危险,此时已发生保全债权的必要。所以,代位权应以债务人陷于迟延为成立要件。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所谓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依债的内容获得满足的危险,因而有代位债务人的权利以便实现债权的必要。该必要不以债务人无资力为要件,因为债权与债务人有无资力并无直接关系,即使债务人有资力,也可为保全债权而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例如,甲购买乙的A物,未受领时便转卖于丙,若甲怠于向乙行使交付请求权,则丙的债权将无法实现,所以,丙不问甲有无资力均可代位请求乙交付A物。 全面地说,在不特定债权及金钱债权场合,应以债务人是否陷入无资力为判断标准;而在特定债权及其他与债务人资力无关的债权情况下,则以有必要保全债权为全部条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在日本、中国台湾民法上,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如债务人仍怠于受领,债权人可代位受领。但债务人仍有权请求债......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当然,如果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其他债权人就不得就该项权利......

·律 师 函
·被继承人的债务范围及清偿
·民间借贷无效情形之预扣利息
·贷款到期,保证人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推荐内容:
·涉外收养的效力
·遗产债务的清偿?
在线咨询
 8630-9110
热线电话:025-86309110
工作时间:AM8:00-FM21:00
 专业律师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