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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的法律定义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178
次
试用买卖
合同
的明显特征是买受人先试用,后支付价款,买卖
合同
生效的条件是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必须经买受人试用认可后,
合同
才生效。因此,试用买卖
合同
具有以下的特征:
一、在一般买卖
合同
中,是在买受人先支付了一定的价款后,出卖人才交付标的物,而在试用买卖活动中,出卖人必须先履行交付标的物由买受人试用,在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的试用期间内,买卖
合同
不生效。
二、在一般买卖中,买受人支付了约定的价款,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标的物的物权随之转移,出卖人由此而失去了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而买受人则获得该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而试用买卖
合同
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其标的物的物权并未转移,仍归出卖人所有。
三、试用买卖
合同
的出卖人必须履行将买受人指定的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的义务,而买受人则享有对该标的物在规定时间内,按约定的方式试用该标的物的
权利
。
《
合同
法》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1)协商约定,不能达成协商约定的,按
合同
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2)依《
合同
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按前述方法仍不能解决的,由出卖人确定。《
合同
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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