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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概述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179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为涉及诉讼的司法鉴定,由法院受理当事人对医疗纠纷的诉讼后,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就主要涉及侵权的专门性问题、事实、因果关系及责任认定等进行鉴定;他与医疗事故处理鉴定不同,后者为行政程序的鉴定,是由医学会对医疗事故所作的技术鉴定。
在本文中,笔者拟就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有关问题谈一谈自己的认识和看法。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通过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条例》自9月1日起实施。年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的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国务院的法规和最高法院的规定陆续出台,使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处理依据有了比较大的变化。此后,各地医疗事故处理机构积极贯彻执行法律规定,组建了处理医疗事故的工作机构——医学会。
由于医疗纠纷的鉴定难度和工作量非常大,许多司法鉴定机构一般均不受理此类案件,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困难。为此,本市部分法院只能委托北京等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造成诉讼周期长、鉴定材料传输不易且容易遗失、质证困难、鉴定费用高等情况。
所以广大患者及家属,以及承办法官普遍要求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能够开展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但是,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目前仍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现有鉴定机构的法医鉴定人业务能力不强。由于医疗纠纷鉴定解决的都是非常专业或者复杂、疑难的问题,使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就显得薄弱,大多数鉴定人本身没有临床经历,对医疗常规不熟悉,不能解决这些专门性的技术问题。尽管老百姓呼声强烈,实际上司法鉴定机构难以受理医疗纠纷鉴定。二是,医疗纠纷鉴定的公正性问题。公正鉴定是鉴定的价值所在,但这恰恰又是当前鉴定矛盾集中的方面,如当前医疗事故鉴定书中仍不需要鉴定人签名,在鉴定活动中往往强调医疗的风险和当事人不懂医学知识比较多,鉴定中比较偏袒医疗行为一方,有些临床专家的鉴定活动还受到单位、同行等外界的影响,使鉴定人在公正鉴定方面有后顾之忧等等。三是,医疗事故和纠纷鉴定本身的复杂和疑难因素。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发生,往往不是单纯因素造成的,而是多因一果造成的,因果关系非常复杂,鉴定活动属于事后认定确实难度很大,鉴定受到多方面条件的制约,如对事件偶然因素和个体差异的分析判断,以及材料的完整性和鉴定人的工作态度等制约。四是,习惯模式的惯性影响。长期以来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人一直是不出庭接受质证,但司法鉴定需要鉴定人出庭质证,因此要求临床专家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难度很大,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容易使当事人怀疑结论的正确性,不利于法官的审理,社会效果很不好。五是,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工作量非常大,准备和基础工作的好坏,决定了鉴定质量的优劣。鉴定前不仅需要做大量准备和调查工作,还需要在对鉴定人实事求是进行鉴定方面适当做些工作。
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对策与建议
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本属于临床医学鉴定的范畴。由于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诸多制约因素和困难,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一直没有很好地开展,导致医疗事故与纠纷矛盾经常发生冲突、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对此,社会各界均有意见。为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笔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特提出以下工作对策和建议:
建议一:根据社会需求和实际情况,各地应该开展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
虽然医疗纠纷鉴定与医疗事故和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在鉴定内容、鉴定人等方面都有交叉,但是,仍存在较大差别。第一,从法律层面看,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后,规定了医疗事故处理的三种途径:一是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二是请求行政调解,三是通过诉讼由司法裁决解决。因此,在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后,并不排斥对医疗事故或纠纷的司法鉴定。法官完全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争议事实进行司法鉴定,只是不解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不作医疗事故的定性鉴定。法院委托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主要是伤残程度、因果关系和死因判断。第二,从技术层面看,各地相继成立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能够承担鉴定任务,特别是司法鉴定委员会具有技术优势,专家委也能够承担一般鉴定机构无法承担的鉴定任务。目前医疗事故与纠纷的鉴定弊端很多,鉴定周期长,鉴定结论公信度差,无论从加强管理还是解决鉴定中的实际问题,如降低司法鉴定成本、提高司法效率考虑,均需要专家委员会承担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工作。
建议二:各地司法鉴定委员会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主要应是复核鉴定。
建议司法鉴定机构在有条件、能力的基础上,受理医疗纠纷的初次司法鉴定,以方便当事人,方便诉讼;而司法鉴定委员会主要受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复核鉴定。
建议三:为确保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质量,建议适当增加刚从医院主任医师岗位退下来的专家,以减少外界各方面的干扰和影响。
同时,建立鉴定的公正程序,如试行医疗纠纷鉴定的听证程序模式,在正式鉴定前患者或家属、医院等先通过听证程序解决鉴定材料的真实性问题,全面了解案情,仔细听取双方对鉴定的要求和主张,使鉴定尽可能地做到客观、公正。同时,需要加强对各司法鉴定法医的技术培训,以提高法医鉴定人的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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