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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医学鉴定的运用与审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83

刑事医学鉴定是指依据法医学的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用以检验死亡的时间、原因、伤害程度,造成损伤的部位和致伤的凶器种类,鉴别血型、遗传基因是否同一等专门性的问题。从证据学角度看到,因为刑事医学鉴定具有科学性,所以同其他证据相比,更具有客观真实性。因此它也成为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在诉讼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中,如:故意杀人案件、故意伤害案件、强奸案件等。


刑事医学鉴定作为鉴定结论的一种,对其运用和审查已经有过许多相关的规定与论述,在此不作重复,下面仅就几起案件谈一谈刑事医学鉴定在运用和审查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应注意刑事医学鉴定与案件事实的结合


鉴定结论是诉讼中一种特殊的诉讼证据,它形成于案件发生之诉讼进行之中,是对案件部分事实作出的结论性意见。鉴定结论也是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因此,我们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时,要依据鉴定结论去审查犯罪事实,这是十分必要的,能够确保审查后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案例一:防止错案


在我们审查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同一地点分别被两个人殴打,身上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其头部共有两处头皮裂伤,分别长6cm,4、5cm的损伤为不规则形状,鉴定结论为轻伤,成伤机制为鋭性物体。公安机关将两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起诉。办案人重新讯问了本案两名犯罪嫌疑人,其中一人供述在与被害人一起喝酒时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并厮打起来,厮打中,被害人被摔倒在地,头部被地上的碎啤酒瓶子扎破,当时头部流血了,但伤到什么样没有注意。另一人供述只对被害人拳打脚踢了。本案被害人因为当时饮酒了记不清被打伤的经过,但有两名在场证人证实,被害人酒后与人发生争执后,被对方打倒在地,打人的离开后,饭店的老板,也就是该饭店的厨师撵他出去,二人又打了起来,老板除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还拿菜刀砍了了。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了一把菜刀。


根据以上证据的政实,本案不是共同犯罪,因为两名犯罪嫌疑人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应分别处理。但从本案的证据与刑事医学结论看,长度为4、5cm的不规则伤和长度为 6cm的伤分别是由两人造成,二人应分别对自己造成的伤害结果负责。从法医学角度看将两处头皮裂伤分开鉴定,就是不够轻伤的结果,因此两名犯罪嫌疑人均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由公安机关做出其它处理。


案例二、追诉漏犯


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后背共七处刀伤,鉴定结果为轻伤。该案涉及犯罪嫌疑人十余人,但只有一人供诉用斧子砍被害人后背了,其它人只承认带菜刀、尖刀、斧子等到现场,均不承认动手伤人了。被害人证实,至少有三、四个人在后面追打他,并将他砍伤。鉴于该案的情况,办案人要求法医对被害人的七处刀伤予以分析说明。经分析,在七处刀伤中,从伤口的形状与深度看,有一处,为尖刀刺伤,有两处为斧子砍伤,有四处为片刀划伤。根据以上说明,办案人要求公安机关对该案重新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又有两名动手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抓捕。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刑事医学鉴定为我们指明了审查的方向,为公安人员提供侦查的线索,案件的事实印证了刑事医学鉴定的客观真实性,二者的紧密结合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与基础。


二、注意审查刑事医学鉴定与送鉴材料是否吻合


作为决定刑事医学鉴定结论准确与否的送鉴材料,在鉴定过程中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而这些材料在形成过程中会受到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因而存在许多问题。如果我们在审查这类案件时,只注重刑事医学鉴定的结果,而忽略了对送鉴材料的审查,就会影响我们正确处理案件。


例如医院的门诊病例,门诊病例在形成的初期,只是由门诊医生对就诊病人进行的简单的诊断,而且医生也意识不到这份门诊病例会成为一种证据使用,所以在诊断和书写门诊病例时不是很严谨。在我们审查的案件中就多次出现门诊病例与鉴定结果发生矛盾的情况。


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右眼被打伤,经鉴定右眼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但经办案人审查,被害人当天的门诊病例,上面写明被害人左眼受伤,被告人对此提出质疑,为此,办案人找到当天为被害人作出诊断的门诊医生,该医生说明,被害人确实是右眼受伤,病例上写的也是右眼,只是因为书写的草了一些,使“右”象“左”了。


还有一起案件被害人耳部被打伤后,到医院就诊,当时因耳部充血没有诊断出耳穿孔,第二日经会诊确诊为耳穿孔,经鉴定为轻伤。本案存在的问题是,第二日的会诊结果写在第一日门诊病例的后面,没有会诊医生的签字。因此这份会诊诊断不能作为证据。


从以上案件的情况可以看出对送鉴材料的认真审查与复核,也是审查刑事医学鉴定的一个重要部分。


三、要注意审查刑事医学鉴定的正确性


任何证据只有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诉讼证明当然也不例外。我们既要看的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的一种科学的判断,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可信性,也要看到它本身存在的不足。


在审查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就诊时被确诊为肝挫伤,彩超提示为肝右后叶被膜下有6﹡1cmm范围液性暗区,肝部CT报告结论为肝脏未见异常。在第一次鉴定时,因目前提供彩超与CT诊断不一致,而且被害人称肝脏CT片丢失,仅依据彩照报告提示,肝挫伤诊断依据不足,从法医临床学角度分析,无法评定损伤程度。在第二次鉴定时,仅依据被害人提供的超声回报认为构成轻伤。这两份结果不同的鉴定,直接影响到该案被告人罪与非罪的认定,所以对本案鉴定的审查至关重要。


为此,办案人咨询了各方面医学专家与临床学专家。经咨询得知,彩超提示为肝右后叶被膜下有6﹡1cmm液性暗区,而肝部CT报告结论为肝脏未见异常。二者是矛盾的。6﹡1cmm范围液性暗区在CT的扫描下一定会有显示,而且在本案中被鉴定人不能该CT片,这种情况下第一次的鉴定分析是正确的。办案人在对两份刑事医学鉴定查证后,依据第一份鉴定对案件作出了处理。


四、要注意对作为定案依据的刑事医学鉴定是否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孤证不能定案的法则,只有鉴定结论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案。因为即使是一份符合科学,结论准确的鉴定结论,他也只是解决案内涉及科学技术的某些具体问题,只能据以认定案件中的个别部分事实,而不是全部事实。


例如在强奸案件中,强奸案件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受这种案件的特殊影响,刑事医学鉴定在证实被害人所收到的身体伤害后果时,往往能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强奸案件多发生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两个人之间,当事人的言词证据是一对一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出现刑事医学鉴定成为孤证的状况。


在一起强奸案件中,被害人在其母亲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说被强奸,公安机关委托刑事医学鉴定部门对其鉴定,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处女膜新鲜破裂,公安机关据此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办案人在审查这起案件时,犯罪嫌疑人供述,同本案被害人在处对象,当二人在被害人家中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当时同意,后来被害人母亲回到家中,察觉二人神色不对,经质问被害人,被害人将二人发生性关系的事说了,被害人的母亲将其撵走的。经向被害人核实,被害人仍然说是被强奸的,。但经走访周围群众,证实二人确实是对象关系,而当日,在案发当天没有听见呼救。另外从刑事医学鉴定看,被害人身上没有任何外伤。


从以上情况看,刑事医学鉴定只能证实被害人与他人发生了性关系,没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强行与被害人发生的性关系。虽然这份刑事医学鉴定是客观的、科学的、真实的。但在本案它只是一个孤立的证据。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案的事实。


刑事医学鉴定的运用与审查的方法与应注意的问题是多种多样,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结论,也存在不同的问题。要想有效地运用和审查,掌握正确的方法,还要提高对刑事医学鉴定的重视程度及学习一些基本的法医学常识。这就需要我们学会基本的审查方法,而且还要在实践中活学活用,积累经验,总结出更新、更实用、更有效的方法,对案件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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