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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处方权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148

  处方具有法律意义,是近年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的认识。长期以来,由于处方权一直由医生单独主持,而有关处方的规定多散见于相关的法规中,造成不少处方滥用的现象,如处方回扣、大处方等。《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对规范处方的使用无疑是非常必要的,需医务人员正确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实质。
  首先,处方权包括开放和监督两方面内容。
  依照《办法》的规定,处方权包括医生开具处方的权利和药学人员审核、调剂、调配处方的权利,两者缺一不可。其中,医生的开方权是第一位的,但药学人员调剂、调配处方的权利也很重要,尤其是在药品种类及功能日新月异的今天,这种专业监督对保证处方合理、有效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处方权的主体是医师、乡村医生和药师。
  依据规定,处方权的主体应是医师(包括执业医师与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药师。应当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的执业助理医师是没有处方权的,只有在乡、镇一级的医疗机构中,并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助理医师才有处方权。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是医师但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为村民服务的乡村医生也有相应的处方权。但具有处方审查权的药学人员只限于药师。
  第三,处方权的范围是有限的。
  在《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对医生和药学人员的处方权都作了明确的限制。医师的处方权要由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决定。也就是说,医师离开特定的医疗机构,其处方权也就随之消失。除在紧急情况下,医师超范围开具处方是违法的行为。
  上面已经谈过,在乡、镇一级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助理医师具有相应的处方权。但这个“相应”的范围有多大,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在规定范围内行使处方权。对于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的处方权,也仅限于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的范围内。
  最后,对于药师审查权的范围,《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由于药师执业类别分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执业范围分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所以,药师的处方审查权只能属于药品经营、药品使用类的药师。而药学类和中药学类的划分,则药学类药师不得从事中药方的审查、调剂;中药学类药师不得调剂、调配西药处方。但目前中药学类药师调剂、调配西药处方的情况大量存在,是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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