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3年2月8日,吴某(女,68岁) 因胃部不适在亲属陪同下到泗洪县某医院胃镜室做检查。检查前,医生详细询问吴某既往病史,吴某主诉无高血压、糖尿病,并不愿做心电图。医生遂对之进行胃镜检查,在活检过程中,吴某面色苍白,呼之不应,医生随即拔管进行急救,但抢救无效死亡。当日下午,泗洪卫生局派人到医院调查处理此事,调查人员向吴某子女告知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吴某子女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要求调解处理。在调查人员主持下,吴某子女与院方达成协议:吴某之死属医疗意外,院方本着同情和照顾原则,给予吴某子女一次性补偿l万元。次日吴某子女领走补偿款,但不久吴家反悔,起诉要求院方再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审判]泗洪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死亡后,吴家与院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在该县卫生局主持下,自愿达成了“医疗纠纷协议书”,同意吴某之死属医疗意外,院方给予1万元赔偿,吴家不再纠缠院方。第二天,该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吴家要求院方继续予以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吴家诉讼请求。后二审法院维持了该判决。
[点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吴某在做胃镜过程中死亡后,其子女不愿做医疗事故鉴定,而是选择和院方协商方式解决问题,并达成一致协议;第二天,吴某子女即领走补偿款,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该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诉讼中原告方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所签协议具有可撤销、可变更或无效情形,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吴某子女(原告)既已接受、履行了该协议,就不能再以同一事实要求院方继续予以赔偿。法院判决原告败诉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