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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达成协议已履行,反悔起诉两审被驳回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434
2004年11月22日,泗洪县吴某的家属收到了二审法院维持泗洪县法院判决的文书,其与
泗洪县某医院就医患纠纷而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一案终划上句号。

[案情]2003年2月8日,吴某(女,68岁) 因胃部不适在亲属陪同下到泗洪县某医院胃镜室做检查。检查前,医生详细询问吴某既往病史,吴某主诉无高血压、糖尿病,并不愿做心电图。医生遂对之进行胃镜检查,在活检过程中,吴某面色苍白,呼之不应,医生随即拔管进行急救,但抢救无效死亡。当日下午,泗洪卫生局派人到医院调查处理此事,调查人员向吴某子女告知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吴某子女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要求调解处理。在调查人员主持下,吴某子女与院方达成协议:吴某之死属医疗意外,院方本着同情和照顾原则,给予吴某子女一次性补偿l万元。次日吴某子女领走补偿款,但不久吴家反悔,起诉要求院方再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审判]泗洪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死亡后,吴家与院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在该县卫生局主持下,自愿达成了“医疗纠纷协议书”,同意吴某之死属医疗意外,院方给予1万元赔偿,吴家不再纠缠院方。第二天,该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吴家要求院方继续予以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吴家诉讼请求。后二审法院维持了该判决。

[点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吴某在做胃镜过程中死亡后,其子女不愿做医疗事故鉴定,而是选择和院方协商方式解决问题,并达成一致协议;第二天,吴某子女即领走补偿款,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该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诉讼中原告方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所签协议具有可撤销、可变更或无效情形,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吴某子女(原告)既已接受、履行了该协议,就不能再以同一事实要求院方继续予以赔偿法院判决原告败诉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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