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事务所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咨询中心
联系我们
合同法公司法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劳动人事婚姻家庭房产.拆迁建筑工程交通.医疗损害赔偿投资金融保险网络法律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刑事辩护
  [首页]> 正文

“诉讼时限”以疾病确诊计时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838

    一起被认为超过诉讼时效,而被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医疗损害赔偿案,前不久由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结果: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案件。
  张某是在2001年6月14日被烧碱烧伤了左眼的,当晚即入住某医院,随即被诊断为“左眼强碱伤Ⅲ度”,后接受了眼球摘除术,并由此引发医疗争议。2001年7月30日,医院给张某出具了伤情诊断证明。争议经有关方面协调未果。2002年7月9日,张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医院就医疗损害后果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的眼睛被烧伤后,医院于就诊当日即作出明确诊断,认定原告的伤情是比较明显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受伤之日起计算,而原告向法院起诉时超过一年的诉讼时限,丧失了上诉请求权,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二审法院,称确诊时间应以医院在施行眼球摘除术后,出具诊断证明时算起,起诉时间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请求二审依法公正判决。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如果从张某受伤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而当时张某并不清楚自己所受到的损害有多大,虽然左眼伤害明显,但不经过治疗,则不能确定所需费用,也不能向侵害人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此时若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应受理。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虽在眼睛被烧伤后立即住院,但当时眼睑粘连及左眼球摘除等后果还未发生。医院是后来才对张某实施了手术,出具了诊断证明。所以,该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1年7月30日起算,张某的诉讼并不超过诉讼时限,上诉理由成立,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曾庆朝王生王珂)

  链接
诉讼时效期间是一种法定期间,当事人不得约定。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定,实际上与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有关。
  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使法院正确处理纠纷,督促权利人及时地行使权利。诉讼时效虽有可能使义务人不负责任的现象发生,但其目的并不在于保护义务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身体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权利人来说,能够行使请求权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知道加害人为何人,二是因身体受到伤害造成损失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还没有文章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及鉴定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医疗损害纠纷
·医疗纠纷中对鉴定结果不服的,该如何处理?

推荐内容:
·私放俘虏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在线咨询
 8630-9110
热线电话:025-86309110
工作时间:AM8:00-FM21:00
 专业律师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