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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确定劳动仲裁的被诉人?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185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被诉人,是指申诉的对象,具体指侵害了申诉人的劳动权利,或者与他发生了劳动争议而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通知作为该项劳动争议的应诉人。在仲裁实践中,认定申诉人往往比较简单,而要准确地认定被诉人则并非容易。能否准确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被诉人,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公正、合法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及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笔者现就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被诉人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私人包工负责人能否作为被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所谓劳动争议是指企业与职工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能受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按此规定,私人包工负责人由于不具备企业的主体资格因而不能成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被诉人,只能成为民事案件的被告,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人字[1993]17号)“……当包工负责人是社会上的人员时,如果包工负责人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具有用工权,则其应按《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时管理》(劳政字[1989]5号)聘用临时工,并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并按《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时规定》办理。如果包工负责人未经批准非法用工,劳动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临时工的工伤待遇也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按此规定,当包工负责人是社会上的人员时,不论其用工是否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均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也就是说包工负责人可以成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被诉人,为了切实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将私人包工负责人作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被诉人来对待。

    二、承包合同无效时,如何确定被诉人

    仲裁实践中,往往会遇到由承包方直接雇用临时工,临时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了工伤,而承包方与发包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又因违反法律规定(如不符合资质要求,不具备法人资格等)属于无效承包,那么应将哪一方列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被诉人呢?笔者认为,关于承包合同无效的处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调整的范畴,而对于临时工的工伤待遇问题应由直接雇工的承包方承担,并由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即将承包方与发包方列为共同被诉人,这样才能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即使承包方与发包方均具备法人资格,也应同样适用这个原则。

    三、多次转包如何确定被诉人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个工程项目由甲承包给乙,由乙转包给丙,再由丙转包给私人包工负责人丁,最后由丁再雇用临时工来完成某项工程。在丁雇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被诉人呢?笔者认为,应将直接雇工的包工负责人(丁)与倒数第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共同被诉人,并互负连带责任。这样既能加重包工负责人的现场管理责任,又能促使法人单位慎重选择承包者,这样也就能有效维护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四、股份制企业如何确定被诉人

    股份制企业依据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具备法人资格的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另一种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制企业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牵涉到应由企业还是由股东承担责任问题。若股份制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由于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须将该企业列为被诉人即可。若股份制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则应将各股东列为被诉人,除由股份制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外,各股东应负无限连带责任。

    五、个体工商户挂靠乡办企业如何确定被诉人

    在实践中,经常会碰到个体经营的石料场或小煤矿挂靠乡办集体企业的情形,由乡镇企业办按年度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这类企业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直接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直接承担雇用临时工的工伤待遇,被挂靠的单位应当用从挂靠之日起至事故发生之日止所收取的管理费来承担雇工的工伤待遇。因此,应将个体工商户、被挂靠的企业一起列为被诉人。

    六、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能否成为被诉人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84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以及其他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按此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能够成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被诉人只能是下列两种情况:其一,上述单位与本单位工人发生争议。其二,上述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除此之外,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不能成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被诉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不予受理。

    以上几种情形是仲裁机关在承办劳动争议中经常会碰到的,正确地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的被诉人,对于公正、合法地处理劳动争议,保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为此,笔者特撰写此文求教于同行与法律界同仁,望能收到抛砖引玉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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