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咨询中心
联系我们
首页
关于我们
德本律师
业务范围
诉讼指南
成功案例
法律文书
咨询中心
联系我们
合同法
公司法
债权债务
知识产权
劳动人事
婚姻家庭
房产
.
拆迁
建筑工程
交通
.
医疗
损害赔偿
投资
金融保险
网络法律
国际贸易
海事海商
刑事辩护
[首页]
> 正文
浅议一般累犯的适用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41
次
累犯是指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已经对累犯的分类、构成要件、
法律
后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此不予赘述。但在累犯条款具体适用时会产生颇多争议,特别是对于一般累犯,现笔者试对一般累犯适用中存在着较大争议的几个问题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
刑法
修订前后对一般累犯的适用问题
修订后的
刑法
对一般累犯犯新罪的期限规定的5年,而修订前的
刑法
规定的3年。因此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案件时,涉及累犯适用问题时,对于适用修订前、后的
刑法
也颇有一些争议。
1997年9月25日,最高人民
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93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适用
刑法
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也涉及到关于累犯适用问题。“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
刑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
刑法
第六十五的规定。”笔者对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可以适用修订前
刑法
第六十一条,没有异议。而对“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
刑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笔者持不同意见。
刑法
对累犯适用期限作了修改,从原来的3年延长到5年,就是加大了对重新犯罪的人的打击力度,也就是适用
刑法
第六十五条要地适用修订前
刑法
第六十一条更为严厉。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新罪的,后罪本身虽不涉及适用
刑法
第十二条的问题,但如果前罪执行完毕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我们从前罪与后罪的联系来看,也就是是否构成累犯来看,应适用
刑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
刑法
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新罪予以处理。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前罪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执行完毕或者赦免的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也应适用修订前
刑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二、关于累犯在连续犯中的适用问题
连续犯是指连续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即行为人基于同一行为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种罪名的犯罪。连续犯又有几种情况:1、每一行为可以单独构罪的;2、单个行为不构罪的,但这些行为的部分或总和构成犯罪的。对于前者情形适用累犯条款时,比较容易处理,按照连续犯第一次犯罪行为时间计算期限。但对于后者的期限计算,学术上也是有分歧的,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我们应按照后罪犯罪行为开始时间计算。另一种观点便是我们应从可构成犯罪时的那一次行为开始计算期限。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道理,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理由有以下二点:
1、按照第一种观点的计算方法符合累犯制度设立目的。累犯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贯彻严厉打击主观恶性大、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的
刑事
政策需要,是为了遏制已经犯罪且受到
刑事
处罚的人,在一定时间内再犯社会危害较为严重的犯罪。后一犯罪的首次行为虽还不能单独构罪,但其行为的产生已经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较深,不思悔改,
劳动
改造没有在他身上起到明显效果。因此连续犯从首次行为计算累犯的期限,有利贯彻累犯制度设立的宗旨。
2、从连续犯的首次行为计算累犯的期限,便于司法工作者对累犯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某些连续犯,特别是寻衅滋事之类的犯罪中,有些事实、情节本身就难以把握,如果按照已构成犯罪的那一次行为开始计算的话,这可能使司法工作者处理实际问题起来难上加难,这也可能使不同的司法工作者对相似的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这样会在无形中破坏
法律
的严肃性与权威性,破坏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
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在构成条件上与一般累犯有何不同?
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与一般累犯的区别: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前......
·
未成年人再犯不宜成立累犯
我国现行累犯制度,从罪行条件、时间条件、刑度条件、主观条件等方面来限定累犯的范围,并未对累犯的适格主体作特殊要求,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可以构成累犯,不但从重处罚,而且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笔者认......
·
累犯制度设立根据之探询
累犯制度源远流长,是一项法理上争议颇多、法制上变化较大的制度。我国关于累犯的最早记载,可见于《尚书》中“怙终贼刑”的规定。时下,对于累犯制度的研究,学者们多着力于累犯的成立条件、法律后果等制度层面上......
·
对累犯从重处罚问题的思索
【内容提要】累犯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刑罚制度,我国刑法规定对累犯应从重处罚,累犯从重处罚的根据应在于其人身危险性大。未成年人构成累犯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应尽快取消。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存在违反......
·
涉及外法域的累犯问题研究
[摘要]中国刑事立法上的累犯制度,目前已显得明显滞后于理论研究、司法实践和国外的先进立法,特别是涉及外法域的累犯问题,在司法实践中......
·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
·
张某某盗窃案一审辩护词
·
缓刑与死缓的区别
·
最高法院出台意见明确赔钱减刑的适用范围
推荐内容:
·
故意损毁文物罪
·
木材购销(订货)合同
在线咨询
8630-9110
QQ咨询
发帖咨询
热线电话:025-86309110
工作时间:AM8:00-FM21:00
专业律师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