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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完善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133

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的制度。具体地说,是指一人犯数罪,审判机关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原则,确立应执行的刑罚的一种制度。从中可以看出数罪并罚适用的核心有两个方面,即哪些数罪应该实行并罚和怎样实行并罚。遗憾的是,由于我国刑事立法的疏漏,使得现行刑法中有关数罪并罚制度的规定比较简略和粗疏,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对罪数认定标准、并罚方法以及不适用数罪并罚的特殊犯罪等问题,如何掌握、确定和操作,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无法可依、尺度不一的问题;此外,理论界对数罪并罚制度及相关问题的研究因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而无法深入。因此,笔者建议,在肯定现行数罪并罚制度的基础上,应当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
    一、关于数罪并罚中的“数罪”问题

    正确理解数罪并罚中的数罪,无疑是正确适用数罪并罚制度的前提。对数罪的理解,既涉及到罪数划分标准,又涉及到数罪性质的认定等问题,下面分别就此谈谈我们的看法。
    (一)罪数划分标准
    一罪与数罪,在一般情况下是比较容易区分的。但一些特殊的犯罪形态,诸如一行为产生数结果,或者数行为产生数罪,或者数行为按一罪论处等情况,如何确定其罪数呢?对此,国内外学者争议颇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客观标准说。主张此说者认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应以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已经表现的事实个数来计算。由于对“事实”的认定不同,客观说中又具体存在着以下几种标准:
    (1)行为标准说。该学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行为,只有犯意不能构成犯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也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因而,区分罪数的标准应当是行为的单复数,即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的为一罪;实施数个行为的为数罪。
    (2)结果标准说。主此说者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社会危害性,犯罪总要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结果。当然,这里的危害结果是广义的,不专指有形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因此,应当以犯罪危害结果个数来作为划分罪数的标准。不论行为人实施一行为还是数行为,只要危害结果只有一个,就是一罪;危害结果有数个,则为数罪。
    (3)法益标准说,又叫结果标准说。此说认为,一切犯罪都不同程度地侵害了或可能侵害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即法益,这是犯罪的本质所在。所以,划分罪数的标准应当是犯罪所侵犯的法益个数,侵犯一个法益的为一罪;侵犯数个法益的为数罪。
    2.主观标准说,又称为犯意标准说、意思标准说。该学说主张,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犯意则是刑事责任的根据,行为和结果都不过是犯意的表现形式而已,犯意才是犯罪的本质。因而,确定罪数的标准是犯意的个数,而不是行为、结果、法益的个数。即,行为人的行为基于一个犯意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犯意的为数罪。
    3.犯罪构成标准说。该学说认为,犯罪构成既是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同时也是区分罪数的标准。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4.综合标准说。该学说认为,以上几种学说都有各自的片面性,区分罪数的标准,应当主要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并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为基础,综合考虑犯意发动的时间、场所等各方面的情况而决定。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要件和刑法分则的特别要件的,就是犯罪。一次符合就算犯了一个罪;数次符合就算犯了数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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