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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受理及审查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49
次
自诉案件的特点是先起诉、后立案。自诉案件的受理即立案。人民
法院
对于自诉案件的受理和审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于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如果掌握过宽,则可能使大量一般纠纷涌入
刑事
诉讼程序,发生滥用自诉程序的情况并招致各种不良的后果;而后果掌握过严,就会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
刑事
控告权,造成告状无门以至于激化矛盾。根据
法律
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人民
法院
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
刑事
诉讼法第170第六规定的案件;
(二)属于受诉人民
法院
管辖;
(三)
刑事
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的;
(四)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自诉人向人民
法院
起诉,应当提交
刑事
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应当提交
刑事
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
法院
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人民
法院
应当在收到自诉或者口头告诉后,尽快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
法院
对于立案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即进行进一步审查。对自诉案件的审查不同于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它不仅涉及到程序性问题而且还涉及到犯罪事实和证据等实体问题,其目的在于既保障起诉权又防止滥用起诉权,以决定是否需要开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判。
根据
刑事
诉讼法第171条之规定,人民
法院
以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的证据,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自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的,人民
法院
可作为新安受理。
自诉人不服人民
法院
驳回自诉的裁定,有权上诉。
在司法实践中,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告诉的,人民
法院
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
权利
。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出告诉的,人民
法院
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只有部分告诉的,人民
法院
应当通知其他侵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
权利
。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出告诉的,人民
法院
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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