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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两法院法官主观判案相似案件一有罪一无罪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39

    自家的房屋即将面临拆迁,房主通过伪造土地证等方式,成功地从拆迁机构手里“骗取”了更多的拆迁安置补偿款。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吗?江苏两家法院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一家法院认为构成诈骗罪,另一家则认为不构成犯罪。相似的案情、“顶牛”的判决,引发了法律界人士的热议。

   南京:非拆迁地块骗补偿,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判决犯诈骗罪(诈骗数额为24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王XX是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某村的原党支部书记。2007年12月,王XX所在的村庄被列入了征地拆迁范围内。其间,王XX将本人及两个儿子多处房产的土地使用证等材料,递交给栖霞区拆迁办,不久,他获得了拆迁补偿款共计79万余元。
  今年7月,王XX突然遭到了栖霞区纪委的调查,并被移交给栖霞区公安分局,理由是他在拆迁中用“非拆迁地块”的建房手续来“冒充拆迁地块”,涉嫌骗取拆迁补偿款。后,南京市栖霞区法院一审判决:王XX因犯有诈骗罪(诈骗数额为24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王XX已提出上诉。对于该判决,王XX家人均称难以认同,王XX已提出上诉。在前期庭审中,王XX也称遭到了诱供及逼供。辩护律师则称,拆迁补偿款在发放前,拆迁机构均会严格地履行实地调查、测量等程序,企图用“非拆迁地块”的材料来蒙骗拆迁人员,很容易被识破,根本行不通。退一步讲,即便王XX真的提供了“非拆迁地块”的手续,也是一种讨价还价的手段,是不当的民事行为,不应是刑事犯罪。

  邳州:相似案情,江苏邳州市法院判决:不构成犯罪,与上面案件完全相反。法院认为,所获补偿款是与拆迁公司等双方协议的结果,因而不构成犯罪。
    2008年,邳州某村拆迁,开发商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拆迁户魏某的房屋(宅基面积176平方米)进行评估,给出25万余元的补偿价,魏某认为太低,不同意拆迁,后托人伪造了一份土地面积为38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证登记证明,并从拆迁公司处获38万余元拆迁补偿款。其后,魏某被控犯有诈骗罪。
  邳州市法院的判决理由认为,按照拆迁补偿程序,在作出补偿前,评估公司会对被拆迁房屋的实际面积进行丈量、调查,此后才能得出评估价格。可见,对于魏某“办假证”的行为,开发商和拆迁公司是认可的、明知的。也就是说魏某最终获得的补偿款是他与拆迁公司等双方协议的结果,是一种等价交换,开发商并未上当受骗,因而不构成犯罪。

  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说法: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至于量刑,律师解释: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案案情非常相似,判决结果截然不同,说明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偏差,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源在于有些法官法律意识不强,凭主观因素判决,判案如儿戏,就像以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的彭宇案件,闻名全国,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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