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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证据保全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45

    互联网迅猛发展,形形色色的互联网侵权行为纷纷出现,比如:域名抢注、互联网版权或名誉权的侵权等等。鉴于网络的特殊性,互联网侵权行为可以随时修改或删除,使得互联网证据极容易消失,于是互联网证据保全公证成为互联网维权的一种重要手段。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纷纷来到公证处,要求进行互联网证据保全,以便为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日后诉讼提供证据。互联网证据保全业务因此应运而生。网络证据实质上即为电子证据,也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例如一些企业的日常业务和商务往来都实现了“无纸文书管理”,存储在计算机硬盘或软盘中的有关文件利用电脑打印出来,或者通过法律对网络证据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目前,互联网证据保全公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企业或个人的名誉权被侵犯、企业产品权被侵犯、网页版面侵权等。

    一、什么是互联网证据保全公证。
    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诉讼活动以外的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有关的、日后可能毁灭丢失或难以取得证据加以验证提取,以保持其证明力的活动。而互联网的文件证据,由于其电子文本之特性(上网密码由单方掌握,随时可以上载、下载或删除等),正符合可能灭失、不易提取和保存的特点。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自己下载打印的证据很难具有有效的证明力。因此公证机构根据其合法申请,对相关互联网证据进行提取和验证的互联网证据保全公证,就成为申请人日后解决纠纷时提供有效证据的最佳途径。
    申请互联网证据保全被受理后,公证员即与申请人开始进行互联网查询。互联网查询取证一般应在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公证员要对所有的电脑操作步骤、时间和进人网页的先后顺序及对出现在电脑屏幕上的网页内容的复制过程实时现场进行监督,实理打印或拍照。取证完成后,公证员依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向申请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书。在受理此申请前,公证处会要求甲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审查其相关的资料,包括甲公司的主体资及甲公司声称的被侵犯的权益审查。
    在现场监督和记录的同时,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

    二、办理证据保全的种类及法律适用

  (一)常见的保全证据的种类:①对证书的保全;②对物证的保全;③对视听资料的保全;④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⑤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可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络迅猛增长,又出现了一些对于知识产权证据及电子数据证据保全等新内容的保全证据公证,并且,保全证据公证已越来越多地被应用到诉讼中,成为诉讼证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规定:“3.证据的种类有:……(7)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和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电脑贮存资料)”。

  (二)适用的法律依据:①《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②《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采有证据保全的权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①……,②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如何办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主要涉及网页、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手机短信以及其他以电子数据形式为储存介质的证据保全。笔者认为,办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必须符合《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应避免选择与当事人有关的地点、电脑、操作人员进行网络操作。最好选择在公共地点或公证机构提供的电脑操作,操作人应选择与当事人无关的人或公证机构指定的专家进行操作。例:刘某某来我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原因是互联网上出现的与其名誉相关的评论。我处聘请有资质的张xx电脑专家在我处进行上网操作。开始时间××年×月×日×时×分。㈠由张xx电脑专家点击电脑桌面的IE,在百度搜索键入“刘某某”,打印该页面。在桌面建立名为“刘某某”的文件夹,点击开始—所有程序—附件—画图,利用Print Screen键抓取当前屏幕,采用画图工具粘贴并保存至“刘某某”文件夹中。㈡点击“百度”出现“刘某某”搜索结果页面,打印该页面,并保存至“刘某某”文件夹中。㈢点击百度排名第一条搜索结果“状告渗透政界的黑恶势力—刘某某……”的贴子,打印该页面,并保存至“刘某某”的文件夹中……㈣点击百度排名第二条搜索结果“看××的恶势力刘某某”……,进入××网络社区页,出现题为《看刘某某的乳罩和乳房》的贴子,打印该页面,并保存至“刘某某”的文件夹中。㈤在Hao123主页点击谷歌链接,进入谷歌主页,在谷歌搜索工具条键入“刘某某”打印该页面,并保存至“刘某某”文件夹中。结束,时间×时×分,将截屏保存于“刘某某”文件夹中的图像内容刻录光盘{南京律师热线025-84110110}。

    三、办理互联网证据保全公证的注意事项
    为保证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网络电子数据的特点,在起诉前最好的取证方法是向当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同时要注意的是,公证处制作的公证书,应特别注意详细地说明取证的过程,包括时间、地点、上网方式、浏览程序、实施下载打印等过程,以增加该公证证据证明力度。
    1、是否违反管辖。《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的住所地比较容易界定,但由于网络行为具有无限延伸性和超越地域性的特点,哪里是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地则很难确定,我们可以参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的管辖权的区分办法。《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侵权行为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管辖。一般法院都以实际取证地点作为侵权行为的发生地,以此来确定侵权案件管辖权。
    2、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向公证处提交其身份证、户口簿;当事人为法人的,应向公证处提交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经办人的身份证等。
    3、当事人与所申请的公证事项之间必须存在利害关系。
    4、是否需要经办公证人员回避。
    5、互联网证据随时可能被修改或灭失,办理公证时应注意时间的相对集中与连续。
    6、涉及两个网站之间侵权的案件(如著名的新浪诉搜狐案),最好将两个网站的内容同时保全,以作比较。
    7、公证书应当根据实际操作过程,详细叙述时间、地点、上网方式、浏览的路径、网址、实时下载打印等过程,逐页存储并打印相关的网页,并把实时打印所得作为公证书的附件。若被侵权作品内容较多,应当全文存储,可有选择地打印部分文稿作为公证书的附件,并在公证书中作出说明。
    8、尽量在本公证处操作本处微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书应在何处制作,《公证程序规则》并无明文规定。但在办理网页公证保全时,公证书应尽量在公证处制作,这是办理该类公证切记之要点。因为在公证处进行公证,所使用的是公证处的计算机,计算机在进行公证之前不为公证申请人所控制,因此无法预先在计算机中进行技术处理,而如果在申请人的处所进行公证,则就存在这种可能。譬如在申请人处进行网络深度链接的时候,申请人处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修改文件使特定域名与特定IP地址进行联系。换言之,技术人员可以使在某一层级上的“锚”所指向的IP地址发生改变,即链向另外一个网络或者另外计算机。这样,在公证员使用浏览器访问网站的时候,导致计算机去访问该公司内部的某台计算机或者另外的网站,如果在该台内部计算机上预存或者另外的网络存在侵权内容的页面,就非常容易使公证人员产生误解。因此,这种公证书的效力往往被质疑。

  在电子邮件(E—MAIL)证据保全公证中,我们必须要掌握电子在邮件(E—MAIL)关键性要素。①应对电子邮件(E—MAIL)特征,采取科学的保全措施,明确保全的证据种类,清楚保全事项。②说明证据保全的过程,说明证据保全是什么时间开始、结束,着重点是讲究顺序的连续性和关联性。③应明确证据保全是在什么地点进行的,这能够说明公证是否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侵权行为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管辖。④根据保全采取什么样的上网方式,具体使用什么电子邮件收发程序,实时下载打印的内容,保全的数据。⑤确定公证申请人,侵权人的身份和可靠性,告知证据保全主体的合法性。⑥告知保全证据如何处理,经保全的证据光盘交有关申请当事人和公证处封存。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不能存储或不能打印的页面内容或标识,必须在公证书内加以详细文字说明。

    南京律师热线84110110的维权律师提醒大家,权利人不应把保全证据公证作为唯一的网络取得方式,除此之外可以获取证人证言等多种形式的证据,避免因公证保全不足导致的举证风险。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一系列政策、法律的出台,(如:即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①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证据保全也就从根本上有了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在我国具有从事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专家和具有专业技术的“网络警察”,公证机构应与他们进行协作,建立自己网络公证专家库,从而更好的解决司法实务中不断出现的网络侵权纠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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