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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法律指南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15
次
近年来,涉外婚姻纠纷日益增多,南京
律师
热线84110110婚姻家庭部
律师
将有关
法律
问题总结如下:
一、涉外诉讼
离婚
(一)
法院
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我国关于涉外
离婚
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
离婚
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
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
离婚
的,当地
法院
是否受理,由该
法院
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
法院
提起
离婚
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
法院
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
法院
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
法院
起诉的,我国民
法院
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
法院
起诉
离婚
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
法院
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
法院
以
离婚
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
法院
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
法院
提出
离婚
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
法院
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
法院
起诉
离婚
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
法院
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
法院
以
离婚
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
法院
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
提出
离婚
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
法院
受理。
关于
离婚
适用
法律
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
离婚
,适用受理案件的
法院
所在地
法律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
离婚
,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
法院
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
离婚
案件,按外国的
法律
规定办理。
(二) 送达
人民
法院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
法律
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
法院
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
法院
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
法院
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
法院
决定。
(三)期间
人民
法院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
法院
适用普通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
法院
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
法院
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四)证据
在我国
法院
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
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
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
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
二、涉外诉讼
离婚
的
律师
委托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
离婚
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
法律
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
律师
办理
离婚
。
离婚
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
律师
代为办理
离婚
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
法院
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
离婚
或不同意
离婚
的书面意见,要求
离婚
或同意
离婚
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卫龙,南京
德本
律师
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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