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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费用缴纳的期限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138
次
专利
申请费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没有在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没有按规定的费用足额缴纳的,视为没有缴纳:
一、申请费、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
专利
行政部门的受理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缴清;
二、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在缴纳申请费用同时缴纳优先权费;
三、实质审查费自申请日起三年内缴清(仅适用于发明
专利
);
四、恢复
权利
费:1)因不可抗拒而延误丧失
权利
的,自障碍消除后二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缴清;2)因正当理由延误期限丧失
权利
,可自收到国务院
专利
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缴清;
五、复审费:自申请人收到国务院
专利
行政部门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六、撤销请求费自公告授予
专利
权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七、维持费:第一次申请维持费缴纳期限自申请日起的第三个年度的第一个月内,以后的期限是前一年度期满前的一个月内;
八、
专利
登记费和授予
专利
权的年费,自收到
专利
行政部门作出的授予权之日起二个月内;
九、著录事项变更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费,自申请人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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