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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死刑核准程序核批制的改革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13
次
我国现在的
刑事
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的程序规定只有四条,非常简单。死刑权授权给高级
法院
时,基本上是二审终审,好多死刑也是书面审理,不开庭,但是程序上属于审理制,而不是一种批准制。审理后同时核准死刑,交付执行。全国人大决定将死刑权收归最高
法院
后,最高
法院
的责任加重了。以前错杀案,可以问责到省级
法院
,最高
法院
自己很超脱。但以后全国如果杀错一个,最高
法院
将难辞其咎。所以,我国目前的死刑核准程序,基本上沿袭了原中华法统中的“奏请批准制”,而不是按照现代司法的“审判核准制”。
最高
法院
在收回死刑权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死刑核准的质量,比如,出台了违法证据排除规定、死刑案件证据审查判断规定、当面提审被告的规定、听取
律师
意见的规定等。但对于建立第三审制度,即将批准制改进为实质性的审判程序,最高法、最高检都没有积极性。其原因,一是诉讼法观念上不想建立死刑案三审终审制,不想突破现有审判程序的大框架;二是中国死刑过多,如果实施中央司法实体审理,实践上无法做到,最高
法院
法官不够,最高检察院检察官也需要大量扩编;三是三审终审势必影响死刑时效,不利于我国现在的重刑主义“遏制犯罪”治安模式。
但是,为了保障死刑案件最后核准一关的质量,贯彻“慎杀”、“少杀”的精神,死刑复核程序实行审判制,是必须走的一条路。南京
刑事
律师
热线025-84110110结合现状和法界争论各方观点,就死刑复核审的完善讨论如下。
一是保障法官的亲为审判。人命关天,为保证最后一关不出现失误,也体现保护人权精神和人道精神,把守最后一道关的法官应亲自面讯被告。死刑权授给省级
法院
时,由于二审秩序和核准程序同一,这一点一般是做到的,即使书面审理的,也会去面讯。死刑权收归最高
法院
后,核准讯问这一条以前是没有做到的。这次草案规定了死刑复核审法官要讯问死刑被告,不能仅是书面的审核。这是一个重要进步。但这只是一种面核讯问,法官单独见被告,包括远程视频的讯问,同控辩到场的质证审判还是不同的。
二是保障
辩护
人的会见被告权。很多地方,死刑核准程序的
律师
见不到被告。因为二审高级
法院
审理完毕后,判决书已经作出,二审程序完成,
律师
二审
辩护
结束,核准是内部报批程序,看守所一般不同意被告见
律师
,尤其是死刑核准审时新请的
律师
。
三是保障
辩护
人的面见法官权。由于不是公开审判程序,目前死刑核准审中,大量的是法官不见
律师
,只接受书面寄送的
辩护
意见,而且也从不答复和确认收到
辩护
词。法官不见
律师
严重影响了
辩护
功能的发挥,
律师
成为可有可无、没有任何主动权的摆设。
四是保障核准程序中
律师
的阅卷权和举证权、调证权。
律师
不能完整阅卷,就无法尽职地进行
辩护
。这一条,现在最高
法院
没有放开。死刑复核程序中,
法院
不同意
律师
阅卷。这样一来,死刑程序的
律师
只能是原二审的
律师
,新委托的
律师
往往无法行使
辩护
职能,写不出有依据有分量的
辩护
意见。同时,死刑核准审中,会有一些新的没有出现过的证据被发现和补证。
五是控方的参与权。现在的规定中,规定了
律师
有权要求法官约见,可以提交意见材料。但是检察机关在核准程序中则是缺位的。这样就变作了死刑把关中的单方听
律师
意见,对抗辩制的均衡原则是一种违反。因此修正案中加入了高检有权提出意见。但是有意见建议高检强势介入,甚至引进抗诉权。这又会导致另一种失衡,使复核审也受到以控方强势为特征的不平衡设计的影响,出现死刑无法冷静把关的问题。
六是引进死刑复核听证问题。封闭书面审批核准不行,公开变成第三审审判程序,目前也很难实现,因此我的建议是引进死刑复核听证程序。一种比较简单的开庭面讯程序,让法官、被告、控辩各方针对该不该判死刑问题进行焦点性的阐述,对新出现的新证据进行重点审查。因为现在的修正案已经设计了一种“提审改判”程序,提审实际上将产生第三审程序,只是我们把它理解为再一次的二审程序。如果实行所有死刑案的听证程序,有的案件听证后可以直接按最高
法院
的终审权直接改判或者核准,无需再重新搞提审。因为理论上来说,提审的案很少,一提审肯定是不核准,设计提审程序将来肯定会出现很多问题,不如一步到位改为全部进行听证。
七是死刑临终关怀和
律师
及家属的知情权保障。传统中国社会,都有个“公开问斩”程序,死刑执行理论上是公开进行的。为了防止运动司法和提倡文明司法,我们现在纠正了“文革”期间和“严打”期间的公判大会做法,但是矫枉过正,死刑执行变成了一个秘密程序。往往
律师
、家属知道时,人已经是骨灰了。这既违反刑罚的公开化原则,更是一种违反人道和司法文明的做法。
[卫龙,南京
德本
律师
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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