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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死刑核准程序核批制的改革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13
    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的程序规定只有四条,非常简单。死刑权授权给高级法院时,基本上是二审终审,好多死刑也是书面审理,不开庭,但是程序上属于审理制,而不是一种批准制。审理后同时核准死刑,交付执行。全国人大决定将死刑权收归最高法院后,最高法院的责任加重了。以前错杀案,可以问责到省级法院,最高法院自己很超脱。但以后全国如果杀错一个,最高法院将难辞其咎。所以,我国目前的死刑核准程序,基本上沿袭了原中华法统中的“奏请批准制”,而不是按照现代司法的“审判核准制”。
      最高法院在收回死刑权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死刑核准的质量,比如,出台了违法证据排除规定、死刑案件证据审查判断规定、当面提审被告的规定、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等。但对于建立第三审制度,即将批准制改进为实质性的审判程序,最高法、最高检都没有积极性。其原因,一是诉讼法观念上不想建立死刑案三审终审制,不想突破现有审判程序的大框架;二是中国死刑过多,如果实施中央司法实体审理,实践上无法做到,最高法院法官不够,最高检察院检察官也需要大量扩编;三是三审终审势必影响死刑时效,不利于我国现在的重刑主义“遏制犯罪”治安模式。
    
      但是,为了保障死刑案件最后核准一关的质量,贯彻“慎杀”、“少杀”的精神,死刑复核程序实行审判制,是必须走的一条路。南京刑事律师热线025-84110110结合现状和法界争论各方观点,就死刑复核审的完善讨论如下。
    
      一是保障法官的亲为审判。人命关天,为保证最后一关不出现失误,也体现保护人权精神和人道精神,把守最后一道关的法官应亲自面讯被告。死刑权授给省级法院时,由于二审秩序和核准程序同一,这一点一般是做到的,即使书面审理的,也会去面讯。死刑权收归最高法院后,核准讯问这一条以前是没有做到的。这次草案规定了死刑复核审法官要讯问死刑被告,不能仅是书面的审核。这是一个重要进步。但这只是一种面核讯问,法官单独见被告,包括远程视频的讯问,同控辩到场的质证审判还是不同的。
    
      二是保障辩护人的会见被告权。很多地方,死刑核准程序的律师见不到被告。因为二审高级法院审理完毕后,判决书已经作出,二审程序完成,律师二审辩护结束,核准是内部报批程序,看守所一般不同意被告见律师,尤其是死刑核准审时新请的律师
    
      三是保障辩护人的面见法官权。由于不是公开审判程序,目前死刑核准审中,大量的是法官不见律师,只接受书面寄送的辩护意见,而且也从不答复和确认收到辩护词。法官不见律师严重影响了辩护功能的发挥,律师成为可有可无、没有任何主动权的摆设。
    
      四是保障核准程序中律师的阅卷权和举证权、调证权。律师不能完整阅卷,就无法尽职地进行辩护。这一条,现在最高法院没有放开。死刑复核程序中,法院不同意律师阅卷。这样一来,死刑程序的律师只能是原二审的律师,新委托的律师往往无法行使辩护职能,写不出有依据有分量的辩护意见。同时,死刑核准审中,会有一些新的没有出现过的证据被发现和补证。
    
      五是控方的参与权。现在的规定中,规定了律师有权要求法官约见,可以提交意见材料。但是检察机关在核准程序中则是缺位的。这样就变作了死刑把关中的单方听律师意见,对抗辩制的均衡原则是一种违反。因此修正案中加入了高检有权提出意见。但是有意见建议高检强势介入,甚至引进抗诉权。这又会导致另一种失衡,使复核审也受到以控方强势为特征的不平衡设计的影响,出现死刑无法冷静把关的问题。
    
      六是引进死刑复核听证问题。封闭书面审批核准不行,公开变成第三审审判程序,目前也很难实现,因此我的建议是引进死刑复核听证程序。一种比较简单的开庭面讯程序,让法官、被告、控辩各方针对该不该判死刑问题进行焦点性的阐述,对新出现的新证据进行重点审查。因为现在的修正案已经设计了一种“提审改判”程序,提审实际上将产生第三审程序,只是我们把它理解为再一次的二审程序。如果实行所有死刑案的听证程序,有的案件听证后可以直接按最高法院的终审权直接改判或者核准,无需再重新搞提审。因为理论上来说,提审的案很少,一提审肯定是不核准,设计提审程序将来肯定会出现很多问题,不如一步到位改为全部进行听证。
    
      七是死刑临终关怀和律师及家属的知情权保障。传统中国社会,都有个“公开问斩”程序,死刑执行理论上是公开进行的。为了防止运动司法和提倡文明司法,我们现在纠正了“文革”期间和“严打”期间的公判大会做法,但是矫枉过正,死刑执行变成了一个秘密程序。往往律师、家属知道时,人已经是骨灰了。这既违反刑罚的公开化原则,更是一种违反人道和司法文明的做法。
    [卫龙,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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