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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区别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83
次
违约金的特点
违约金是指
合同
当事人在
合同
中约定的或
法律
直接规定的,在
合同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合同
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
合同
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
违约金的性质
违约金具有双重性质,即同时具有惩罚性和
赔偿
性的性质。一方面,根据我国
合同
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这条可以看出,主张违约金时,可以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由此可看出违约金主要体现为补偿性,其以补偿为首要的、基本的功能,但另一方面,
合同
法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就说明在迟延履行而又有约定违约金场合,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此时有惩罚性违约金存在的空间,但这属于例外的情况。
损害
赔偿
金的特点
损害
赔偿
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
合同
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
合同
规定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
责任。要对方承担损害
赔偿
的责任,以下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1)违约行为;
(2)
债权
人受有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损害
赔偿
金的性质
损害
赔偿
金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它的突出特点表现在补偿性上,一般不具有惩罚性。损害
赔偿
金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
赔偿
,这是损害
赔偿
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
赔偿
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
赔偿
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
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
合同
一方订立
合同
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
合同
可能造成的损失,即是
法律
上所说的合理预见规则。
总的来说,违约金、损害
赔偿
主要都是以补偿性为其基本功能,功能的基本重合性决定了二者原则上不能重叠适用。违约金与损害
赔偿
在补偿性上,都能使违约相对方得到全面的补偿,违约金或损害
赔偿
单独适用,违约相对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全面、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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