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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受理因对撤消请求复审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153
次
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审理
专利
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
问题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指出,当事人对
专利
复审委员会于二OO一年七月一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
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
法院
起诉的,人民
法院
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
法院
的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解释,是基于当事人提出的撤销请求审查决定和复审决定都是依照修改前的
专利
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作出的,根据修改前的
专利
未能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专利
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
权的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修改前的
专利
法没有赋予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
诉讼的
权利
。因此,修改后的
专利
法施行后,当事人依据修改后的
专利
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
对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没有
法律
依据,人民
法院
当然不受理。
但是,当事人依据修改后的
专利
法向人民
法院
提起对撤销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
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的诉讼,人民
法院
不予受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在二OO一年七月一日以后的请求得不到司法救助,依据国务院
专利
行政部门二OO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发布的《施行修改后的
专利
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自二OO一年七月一日起,任何人对国务院
专利
行政部门二OO一年七月一日以前已经受理撤销请求、但尚未作出审查决定的
专利
权,可以提出宣告该
专利
无效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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