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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单方定损法院是否支持车辆修理费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5
次
交通
事故如果涉及两辆以上车车辆的情况下,保险人该如何承担保险金的给付义务呢?我国《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均未予以明确,实践审判中,各地
法院
的认识和处理方法并未统一。两辆以上车辆共同肇事,按照各车辆投保的情况,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肇事车辆均已 原告赵女士驾车与被告李某发生
交通
事故,双方因
赔偿
依据产生分歧诉至延庆
法院
。近日,延庆
法院
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保险公司所作的定损报告未经原告认可,不能作为
赔偿
依据,根据原告实际支出,判决被告
赔偿
汽车修理费共计13000余元。
法院
查明,被告李某驾驶小客车行至延庆县东外大街环岛时,与原告赵女士驾驶的小客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李某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为原告定损,确定车辆损失价格为9700余元,但原告未认可。后原告将车辆交由北京夏都汽车维修站修理,并支付修理费11900余元。双方因
赔偿
依据产生分歧,原告诉至
法院
,要求二被告
赔偿
汽车维修费11900余元。
二被告认为,原告车辆修理费过高,要求以被告保险公司定损价格为
赔偿
依据,但二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支出的修理费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法院
认为,机动车发生
交通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
赔偿
,超过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该起
交通
事故被告负全部责任,因此,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
赔偿
,超出部分,由被告李某
赔偿
。关于双方诉争的
赔偿
依据问题,
法院
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定损报告未经原告确认,且该公司不具备价格鉴定资质,在未经原告追认的情况下不能作为
赔偿
依据,案件审理中,二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车辆修理费存在不合理,故
法院
对原告提出的
赔偿
数额予以确认,综上,
法院
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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