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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免责?(民事诉状)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9
    民事诉状
    
    原告:孔XX,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XX区x幢单元202室。
    
    被告:孙X,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孙园镇XX村八组Xx号。
    
    被告:姜xx,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孙园镇xx村十组XX号。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发展大道。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2966元整(其中:1、医疗费8100元;误工费5911.5元;3、护理费844.5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5、营养费1050元;6、交通费500元;7、财产损失1095元;8、财产评估费100元;9、车辆施救费95元;10、精神损失费5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0年3月29日18时40分,孙X急速驾驶苏N65M91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青临线由东向西行使至6KM+960M处,因会车时观察疏忽,撞到前方同方向孔XX正常行使的电动自行车,造成孔XX受伤,两车损坏。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孙X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孔XX无责任。苏N65M91普通二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单号为苏0000198713)。另查明,孙X系无证驾驶。
    
     原告因此次事故花去各项损失共计22966元整(其中:1、医疗费8100元;误工费5911.5元;3、护理费844.5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5、营养费1050元;6、交通费500元;7、财产损失1095元;8、财产评估费100元;9、车辆施救费95元;10、精神损失费5000元)。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泗洪县人民法院
    
    201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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