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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赔偿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93
次
工伤
赔偿
具体项目:
(一)
医疗
费
1、具体标准:实际支出的
医疗
费用。
2、注:注意保存
医疗
费发票、用药清单、病历、住院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
(二)康复治疗费
具体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三)辅助器具费
具体标准: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具体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五)护理费
具体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六)
交通
费、食宿费
具体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七) 停工留薪期工资
1、具体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注:停工留薪期根据
医疗
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具体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注: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
保险费。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具体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
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注: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
劳动
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
劳动
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
医疗
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具体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
医疗
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要求:
劳动
合同
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
劳动
合同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
医疗
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
劳动
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
劳动
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
劳动
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
劳动
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4、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
劳动
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5、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
法院
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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