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事务所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咨询中心
联系我们
合同法公司法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劳动人事婚姻家庭房产.拆迁建筑工程交通.医疗损害赔偿投资金融保险网络法律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刑事辩护
  [首页]> 正文

工伤事故赔偿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93
    工伤赔偿具体项目:
     (一)医疗
     1、具体标准: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2、注:注意保存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病历、住院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
     (二)康复治疗费
     具体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三)辅助器具费
     具体标准: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具体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五)护理费
     具体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六)交通费、食宿费
     具体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七) 停工留薪期工资
     1、具体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具体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注: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具体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注: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具体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4、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5、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

·南京浦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劳务派遣过程中发生工伤如何获得工伤赔偿
      目前主要相关的法律依据:①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

·工伤职工维权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应该通过下面的步骤确认工伤维权第一步:根据损害情况,确定正确的维权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工伤自负协议的效力如何?
      2009年6月16日,周某经人介绍到李某承包的某高速公路一路段打工,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在工作中如果周某人身受到伤害,李某不负赔偿责任。6月21日下午,周某在搬运石头过程中不慎扎伤右手,经......

·在非法用工单位工作受伤,如何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

·高温作业中暑可享工伤
      一些职业病防治医院职业病科工作人员称,多数人都认为中暑是身体差等原因,没往工伤上想,所以每年在职业病所“挂号”的中暑患者很少。......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05年1月24日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长梁保华二OO五年二月三......

·工伤职工如何申请伤残鉴定?
      医疗期终结后,单位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受伤职工可以自行申请伤残鉴定。受伤职工自工伤医疗期满之日起计算鉴定申诉期为半年。具体程序如下:  1.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受伤职工,须向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

·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情形
·医损害赔偿范围及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标准及公式查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及鉴定
·南京交通事故中数车肇事时保险人该如何承担保险金的给付义务

推荐内容: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基本流程
·人寿保险
在线咨询
 8630-9110
热线电话:025-86309110
工作时间:AM8:00-FM21:00
 专业律师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