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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聘任书的区别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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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企业聘任书是企业发给应聘者的文书,是企业录用员工的书面文件。应聘者经过考试、面试、复试以后,如果企业决定录用,则要向其颁发聘书。聘任书沒有具体的格式要求,一般情况下应当写明被聘任者姓名、聘任的职位或职称、聘任期间等内容。
企业的聘任书不能等同于
劳动
合同
。
劳动
合同
是
劳动
者与用人单位确立
劳动
关系,明确双方
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
合同
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其内容由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而达成的,是一种双方
法律
行为,必须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方能生效。聘任书是由企业单方作出的文书,是
劳动
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
劳动
合同
前由企业颁发的文件,其内容非常简单,不涉及双方具体的
权利
和义务,聘任书上只有企业一方的签章,沒有被聘用者的签字。按照
法律
规定,建立
劳动
关系应当签订
劳动
合同
,企业不能因为颁发了聘任书而不与
劳动
者签订
劳动
合同
。
企业想以聘任书替代与
劳动
者签订
劳动
合同
,进而规避应尽的法定义务是不合适的也是违法的。从长远发展考虑,用人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的
法律
、法规、规章办事,履行应尽的义务,努力构建和谐的
劳动
关系。
聘书不同于
劳动
合同
。从性质上看,聘书是用人单位聘请
劳动
者担任某种职务或承担某项工作的实用文书。它只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意思表示,其是否发放无须经过
劳动
者同意,
劳动
者并不受其约束,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而根据《
劳动
合同
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劳动
合同
由用人单位与
劳动
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
劳动
者在
劳动
合同
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
合同
文本由用人单位和
劳动
者各执一份。”即其与聘书的根本区别在于已经协商一致、签字认可。从内容上看,《
劳动
合同
法》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
合同
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
劳动
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
劳动
合同
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
劳动
报酬;(七)社会保险;(八)
劳动
保护、
劳动
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
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纳入
劳动
合同
的其他事项。”而公司给你的聘书里只有聘用期限、工资标准,与规定的必备条款相距甚远。
现实中,虽然存在聘书转化为
劳动
合同
的情形,但前提在于聘书的内容必须具有上述必备条款,且
劳动
者也已直接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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