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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受伤后可以按照工伤赔偿吗?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19
次
南京市某公司职工刘某某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又与单位签订聘用协议,其后在工作中生病。
作为退休职工在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之后,又重新参加工作与东洋公司所产生的
劳动
关系,显
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
法》调整的
劳动
关系范畴,同样也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属于工伤。刘某某工作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解决。双方之间签订的临时
劳动
协议形成劳务关系。依照人身损害
赔偿
的
法律
规定,刘某某在雇佣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公司应当承担
赔偿
刘某某的经济损失责任。
南京
德本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说法: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是劳务关系而不是
劳动
关系,发生工伤要按人身损害标准而不是工伤标准
赔偿
一、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
劳动
法意义上的
劳动
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根据
劳动
部《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
劳动
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
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
劳动
的,就认为成立
劳动
关系,适用
劳动
法。从表面上看,退休员工
从原工作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后,有权继续向其他企业提供有偿
劳动
(即所谓“发挥余热”),其与所
服务的企业之间应该成立
劳动
关系。但是,由于退休制度的存在,表面上应该成立的
劳动
关系实际上
并不成立。
根据有关法规,
劳动
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应该”退休。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劳
动者年老后在身体健康、
劳动
技能等方面都有下降,发生
劳动
风险的机会则有上升,已不适合继续从事
劳动
。从这一意义上看,虽然
法律
承认
劳动
者退休后仍能够发挥余热,但其已不再具备
劳动
法意义
上的“
劳动
者”资格。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也是如此,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购买社保,并开始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因此,
企业聘用退休员工的,不成立
劳动
关系,不受《
劳动
法》及其他
劳动
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
劳务关系。
二、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工伤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标准
赔偿
。
在日常生活中,对单位与员工而言,究竟是劳务关系还是
劳动
关系其实并无区别,都是员工提供
劳动
,单位发放工资。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工伤),区别劳务关系和
劳动
关系就有特殊的意义。
首先,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
劳动
者之间的
劳动
关系,适用该条例的前提是存在
劳动
关
系。上述案例一中,天津市高级人民
法院
认为,
劳动
保障行政机关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首先
审查被侵害主体与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符合
劳动
法规定的
劳动
关系,只有构成
劳动
法意义上的
劳动
关
系,才能依法进行实体审查并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被侵害主体也就不能获取工伤保险的各种待遇,从而防止社会保险基金的不当支付。
聘请退休员工不构成
劳动
关系,因此退休员工发生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其次,劳务关系下发生工伤,企业要按照人身损害标准
赔偿
,该标准重于工伤
赔偿
标准。
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
案件适用
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
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
赔偿
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
劳动
关系和工伤
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如前所述,劳务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
劳动
关系,企业
作为雇主应向被聘用的退休人员承担人身损害
赔偿
责任。
南京
德本
律师
事务所
劳动
专业
律师
指出,与工伤
赔偿
标准相比,人身损害
赔偿
标准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责任。例如: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承
担,人身损害
赔偿
由企业承担;人身损害中的伤残补偿与死亡补偿标准高于工伤中的标准;人身损害
赔偿
包括精神损失,工伤
赔偿
责不包括。从这一角度看,案例一中的企业虽然赢了官司,成功推翻了
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但所达到的后果却是要按人身损害
赔偿
标准赔得更多,这对企业反而是不利的。
三、劳务关系纠纷的处理程序与
劳动
纠纷不同。
众所周知,
劳动
纠纷的处理方式是一裁两审,在
法院
审理前存在
劳动
仲裁这一前置程序。而劳务
纠纷是普通民事纠纷,不存在
劳动
仲裁程序,其程序比
劳动
纠纷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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