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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之于众”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893
次
“公之于众”,是指向公众公开,使公众知晓。
著作权
人将作品“公之于众”是
著作权
人公开发表自己作品的
权利
,该
权利
只属于
著作权
人,其他任何人均无权行使,未经
著作权
人同意,私自发表他人作品的行为,是侵犯
著作权
人发表自己作品的
权利
的行为。
著作权
人将自己的作品“公之于众”的方式可采用“交出版社出版发行、在特点的人群中传阅、以交谈、演讲、表演、录音录像或者其他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或几种方式,是
著作权
人的
权利
,非
著作权
人未经
著作权
人许可,采用任何一种或几种方式将
著作权
人的作品“公之于众”,都是侵权行为。侵权人不得以“公之于众”是向公众公开,使公众知晓为抗辩理由。
《
著作权
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
权利
。”这里所指的“公之于众”,按《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审理
著作权
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之于众”,是指
著作权
人自行或者经
著作权
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即只要向
著作权
人以外的其他不特定的人公开,即或是只向一个人公开,也构成侵犯
著作权
人的发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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