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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人物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98
次
《
著作权
法》规定,
著作权
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另有规定的”是指《
著作权
法》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
著作权
归作者以外的情形,但没有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的
著作权
的归属。”《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审理
著作权
纠纷民事案件适用
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补充,该解释称:“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
著作权
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
著作权
归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的完成付出
劳动
的,
著作权
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解释》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
一、“当事人合意”,是指当事人经协商同意,是当事人的真实思想意思的表示,但是应当签订
合同
,在
合同
中约定
著作权
的归属,依法签订
合同
作出的约定,受
法律
保护,故规定有约定的,依约定;
二、没有约定的,归该特定人物,这是因为其作品为自传体作品,作品中反映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情节均是特定人物的亲自经历;
三、特定人物的自传体作品由特定人物提供素材、证据,经执笔人创作、整理后,经特定人物审阅定稿后发表,其社会影响、民事责任,均由特定人物负责。
合意人创作特定人物的自传体作品创作完成后,特定人物支付一定的报酬作为执笔人,整理人的
劳动
报酬,自然取得了该作品的
著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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