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事务所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咨询中心
联系我们
合同法公司法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劳动人事婚姻家庭房产.拆迁建筑工程交通.医疗损害赔偿投资金融保险网络法律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刑事辩护
  [首页]> 正文

商业秘密的概念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841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规定:
1)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4)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5) 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商业秘密的类型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列举以及其他各国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文件和各国学者的观点,一般可以将商业秘密划分为以下类型:......

·哪些知识产权可以向海关申请备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著作权的保护

推荐内容:
·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著作权的保护
·诉讼时原告仍可请求停止侵权行为
在线咨询
 8630-9110
热线电话:025-86309110
工作时间:AM8:00-FM21:00
 专业律师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